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
南财信工党字〔202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证和健全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和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正常进行,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以及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 织工作暂行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以及《南京财经大学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2020 年修订)、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职能部门工作会议相关制度安排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信息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程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 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二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
第四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共同负责以外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分别按其职权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的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使用,收入分配 方案确定,教学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
(六)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七)学院权限范围内的人事调配、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规划以及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考核、 奖惩、福利等重要事项。
(八)招生、就业以及学生和教师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及学风院风建设。
(十)学院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一)对外合作交流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充 分的酝酿协商。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党委会、二级教代会、党员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 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涉及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学科建设、科研方向等重要事项应该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院长和书记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应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长和书记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书记和院长既要根据工作安排,指导、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既要服从正职的领导,积极主动完成好本职工作,又要立足全局,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第十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经常沟通情况, 主动交换意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 完成好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校聘)等,享有表决权。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扩大参加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 决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商定的议题,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凡属于学院党委负责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凡属于学院行政负责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按会议决议向外公布。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应相对固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并 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其它需要保存的会议资料也应一并存档备查。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并呈书记、院长共同签发。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报联系校领导审阅。 会议纪要的基本要求是:结构完整、内容真实、词句准确、书面整洁,应包含以下要素:(1)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记录人等,缺席者应注明原因;(2)会议内容:包括会议研究事项,汇报人姓名及汇报内容,与会人员发言、讨论情况,决议事项等;(3)应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必要时还应有全体出席人员签名确认;同时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将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学院二级教代会、党员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代会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